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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冷链物流专业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冷链委”)是由国资委批准,并在民政部注册的唯一全国性冷链行业组织,属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分支机构,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指导下开展冷链物流服务领域的政策研究、人才培训、数据统计、标准制修订、产业合作交流等工作。


第一条 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冷链物流、采购分销与生产流通方面的方针、政策和法规,研究贯彻中出现的问题,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正当愿望和合理诉求,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。

第二条  受政府或有关方面委托,组织和实施行业调查与行业统计,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、行业产业政策、经济立法等建议,并参与有关活动。

第三条  开展市场调查,分析市场形势,开发信息资源,建立信息网络,为会员、企事业单位、政府部门提供信息咨询服务。

第四条  推进本行业的企业改革与产业发展,表彰先进,组织经验交流,提高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。

第五条  组织现代冷链物流理论以及流通经济理论、电子商务、政府与企业采购、理论与实务研究,举办各种类型的学术研讨会、报告会,促进现代冷链物流理论和冷链流通经济理论水平的提高。

第六条  开展行业自律,制定行规行约,经政府部门批准或授权委托下,参与冷链物流与冷链商品流通方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,参与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和质量认证,不断提高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。

第七条  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各种专业人员,提高冷链物流产业、采购分销领域与生产资料流通行业的队伍素质。

第八条  协助政府加强行业法制建设,促进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市场秩序的建立,接受委托参与协调行业之间的经济、法律关系,调解会员之间纠纷,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。

第九条  组织本行业开展各项与国外有关经济组织和冷链物流团体的活动,包括组织考察、人才培训、举办展览、经贸洽谈等,促进会员发展对外贸易、经济技术、科学管理、学术研究以及合作与交流。

第十条  组织国际性、全国性和区域性展览、商品交易活动,促进电子商务、加工配送、政府与企业采购、连锁经营、代理制等冷链方面新型营销方式的发展,提高物流、采购分销与生产资料流通的科技含量,以信息化带动冷链物流、采购分销和流通的现代化。

第十一条  组织发展行业的公益事业,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本行业社会地位的各种社会活动。

第十二条  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主管、主办相关行业报刊、网站与数字媒体、年鉴、资料和出版物。

第十三条  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。


入会要求

第十四条 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承认并遵守、拥护本协会工作规则;

(二)企业成立满一年,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;

(三)首次入会企业,须从普通会员单位入起;

(四)企业在入会时根据企业类型需提交以下数据:员工人数、年度营业额、企业服务客户、主要业务范围(加入会员后以上数据每年定期提供更新);

(五)企业需提供企业主要负责人(如:董事长、总裁、总经理)的联系方式;

(六)确定一名日常与分会联系的固定对接人,与协会保持良好的沟通,可提出企业所需协会的支持与帮助,同时负责协会的各种调研工作的资料提供;

(七)每年会员代表大会各级会员单位需准时派人参加;

(八)如果行业企业对于其本会各级会员单位的投诉率超过三次,并经过协会调查了解,事态恶劣,协会将有权对被投诉企业进行会员除名处理;

(九)企业晋级原则需每年提出书面申请,经理事会批准方可进行会员级别晋升;

(十)注册副会长单位级别的企业,必须有两家副会长单位以书面形式进行推荐,并通过理事会审批,方可进行申请注册;
第十五条 入会程序:

(一)申请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(表);

(二)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;

第十六条 享有以下权利:
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会活动;

(三)获得本会服务优先权;

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要求本会对其合法权益和业务活动给予支持;

(六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十七条 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执行本会的决议;

(二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
(三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,并可自愿提供资助;
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